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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新开发的轻质高强烟道不仅采用水泥、河沙,而是采用粉煤灰和秸杆等轻质材料生产。其产品强度高,是水泥、河沙产品的三到五倍,强度可根据需要调制。重量只有普通水泥、河沙制作的烟道产品的1、5到1、4,无论是装卸和安装只须一人能完成。制作方便,成本比水泥、河沙制作烟道低1、5左右。
为了防止住宅排烟道内油垢积累日久成为火灾隐患,排烟道大多是应用新型专利技术采用无机耐火烟道板材以机械化组合拼装生产而成的组合变压式高强度耐火排烟道(专利号:ZL201120072302.1) ,并在烟道内部设置变压拔气构件,而且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实验方法GB/T17428-2009》进行型式检验,耐火极限需要达1.0h以上。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第12.3.3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第12.3.4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